患癌员工,在医疗期内,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费止的情况下,仲裁员赔偿金按医疗期工资算,合法吗?
2025-09-04 04: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经患者本人提出申请,并且医疗机构证明其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有相应病假条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适当延长。”根据上述规定,你方所述情况符合续延条件,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即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医疗期工资的一半。因此,即使在医疗期结束之后,如果劳动者仍然需要治疗,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你方所述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