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6年6月本科毕业后到某核电集团子公司(央企)参加工作,公司出钱进行了4个培训并分别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第一个是在杭州某国防教育基地军训,第二个在兰州大学内,集团总公司组织的训练营,讲述集团公司的概况、历史等,第三个在北京某研究所学习核电基础理论知识,第四个在当地某职业学校培训基础技能。2017年3月培训结束后,分配到某处室正式工作。现由于个人原因,准备辞职,公司要求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不知我上岗前的4个培训是否为专业技术培训,公司约定服务期是否合法?
2025-04-17 03:45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您认为您的培训属于上述情形,则您的培训可能被认定为是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服务期限的一部分。 关于服务期的约定,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服务期的起算时间。如果您的培训是在入职后进行的,那么服务期的起算点通常是指入职的时间;如果您的培训是在入职之前进行的,那么服务期的起算点通常是指培训结束的时间。 服务期的期限。一般来说,服务期的期限应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一半,且不得低于一年。 服务期的条件。服务期的设定需合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 请注意,以上仅是一般性建议,具体适用情况还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专业意见,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