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给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是否合法

2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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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如果外资企业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应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因此,外资企业不得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拒绝或降低支付员工工资。否则,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追究。

2025-08-05 02: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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