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从本人工资预付合法吗?我工份去年六月手指粉碎骨折,申请己通过去康复,公司不出钱说从我工资预付,这样合法吗?
2025-07-20 01:1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因此,如果你的工伤康复已经结束,并且你已经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你的病情仍然存在并且需要继续治疗,那么你的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伤康复费用。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要求公司在支付工资的同时额外支付工伤康复费用。同时,你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以确保你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