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连给公司开车四年了,自2012年3月份到2016年9月8号没有签署劳动合同。2016年9月份在无锡出了交通事故。对方车辆一人死亡。我付主要责任。现在公司也没有给我解除劳动关系。我的工作时间大多都是在十六七个小时。节假日没有放过假。保险没交过。我想知道公司应该给我怎样的经济补偿。
2024-10-22 05: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然而,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没有提供关于公司的详细情况和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确定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建议您尽快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或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指导。同时,如果您有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您可以考虑申请工伤赔偿。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和处理方法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