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做加盟店的。我与公司签定的合同中违约金与保证金同时存在。在经营期中我有违约行为,公司以我违约行为处于我违约金并开有收据,在我申请退出加盟,公司以我违约行为不退还我保证金。我查看了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合同中违约金与定金存在时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我想问的是:1.定金是不是保证金?2.上述的情况下我的保证金能不能退还?3.若能退还相关的依据是什么?
2025-07-29 07:26您好!首先,您提到的“定金”和“保证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定金是一种支付方式,用于确保交易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或避免因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如果违约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则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作为赔偿。定金通常不会超过合同金额的20%。如果您提供了服务,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款项,您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保证金是在合同签订后交付给一方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一旦合同被违反,另一方可以没收保证金来弥补损失。保证金一般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设定,例如合同终止时是否全额退还等。请注意,保证金与定金不同,它不是一种支付方式,而是用来保护一方权益的措施。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您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您并未违约。建议您仔细阅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来确定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