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8日入职,2018年12月10日被裁员,月份到一年半,给1.5+1补偿是否合理,能申请2+1吗?
2026-03-02 22:37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您提供的信息中未提及该员工的月工资水平以及工作年限的具体情况,因此无法确定其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建议您提供更多的具体信息以便于准确评估。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告诉我您的具体情况,我会尽力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