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当月工作了4天以后离职,离职当月公司正常交社保,可是公司说因为当月我未工作满17天,所以当月社保公司缴纳的费用也需要我个人承担。请问我是否可以拒绝承担离职当月公司缴纳的社保部分?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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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建议向劳动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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