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劳动争议的问题。基本情况:我在一家军工企业上班,职位为质量管理员,属一般涉密人员(已将保密关系转至户籍所在地保密局管理),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至2019年11月,2017年元月我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后经公司内部流程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于3月7日收到了公司给的离职通知,离职通知上写明已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本人到各部门办理离岗手续,当我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时人力资源部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给签字,也才能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问题:1、是否有义务跟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上有一句话:离职后在约定期限内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2、公司以未签订敬业限制协议为由拒不
2024-08-29 22:01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就是否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进行协商,并且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如果您确实有保密义务或者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必要的。但是,在签订前,您可以和公司充分沟通,确保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您的合法权益。 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如果公司在没有明确告知您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拒绝为您办理相关手续并扣押您的个人文件和信息,这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建议您保留好证据,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