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休完产假,但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停发本人工资,该如何维权?
2025-06-24 14:3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即产后的6个月内(包括产前15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发放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导致女职工未能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那么该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被拖欠的工资,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赔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综上所述,如果您遇到了这种情况,请及时与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联系,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