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5年5月份发现我的房产受到侵犯向法院提出执行议异申请,法说裁定中止执行。对方不服提出起诉,法院驳回。对方上诉中院,中院发回重审,理由是救济tu经错误,该走第三人撤销之诉,地方法院没有重审,并撤回了中止执行裁定,让我重新起诉走第三人撤消之诉,在法院指定下我2016年初提起了诉讼,但直至2017年大约6月份,在我的再催促下,立案庭让我重新更改了日期才立了案,直至到2018年3月份才开庭,18年7月20号通知我拿判决,结果是超时效被驳回。从发现房产受到侵犯我时终没有中断往返于法院,法官还再三说,在走程序之中时效不会过时。我想问走程序过程算不算超时?都是按法院指引的路走过来的,超时谁之过???
2025-09-28 16:36在处理您的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争议和时间上的延误。首先,您提到的“超时”可能是指从发现房产受到侵犯之日起至提起诉讼之间的法定期间(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或一年)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告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起诉讼,则其权利将自动丧失。这通常意味着在被告作出抗辩行为之后的一年内,即自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计算,原告必须提起诉讼才能主张自己的权益。 然而,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及时提起诉讼的情况,法律上可能会有所放宽。例如,如果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及时提起诉讼,可以考虑延长起诉期限。 在您的案例中,如果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从2015年5月起,您应该在2016年5月之前提起诉讼。但实际上,直到2017年6月,您才开始正式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您在这段时间内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您的诉讼流程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延误。不过,具体原因在于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审理进度、诉讼程序安排以及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等。 关于责任归属,理论上而言,如果在诉讼前,法院未能合理告知或者解释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那么法院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具体的法律责任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此建议您进一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同时,也可以尝试与法院沟通,了解是否存在延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