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7.长泰县陈巷派出所经我父亲同意配合将王玉全送到平和精神病医院治疗。2016.10.17,我到医院接王玉全岀院,医院表示王玉全是派出所送过来的,出院必须由派出所同意才可以,我多次向医院表明派出所是配合家属的,也至电向平和卫生局反映情况,卫生局告知我医院有派出所出据文件,不许王玉全出院。之后我向长泰信访局反映情况,信访局表示派出所并未以书面或口头告知医院不许王玉全岀院,医院行为处犯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求助
2024-07-17 01:08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您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同意将王玉全送往平和精神病医院治疗,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长泰县公安局与医院之间的协议应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如果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效。 如果医院拒绝王玉全出院,可能需要考虑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例如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或者寻求其他第三方调解。 由于您提到的医院的行为涉及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您在处理此事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