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公司人事专员,因为才进公司,公司老员工居多,有的老员工是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 我是某公司人事专员,因为才进公司,公司老员工居多,有的老员工是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如:2004年入职,签订一份为期1年的合同,次年续签一份3年合同,第三年又签订一份一年合同,第四年又签一份,之后就无合同了,也就是说连续续签4年就在无合同,但是此员工至今仍在岗,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这样一条:如本合同到期未续签但甲乙双方均未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本合同自动展期,展期期限为本合同第一条所签订期限。我想得到的帮助是,这样的合同是否可以视为无期限合同呢,这样的情况我是否需要联系员工从新签订无期限合同呢?
1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位员工在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的规定,并且如果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则合同将自动延续至原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这种条款表明,除非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将持续到合同规定的最后日期。 关于您的疑问,该员工在现有情况下确实存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即使劳动合同已多次续签,但在每次续签时都明确约定了合同自动延期至原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这意味着每一次续签都意味着新的合同有效期,即无论何时,只要合同到期前没有被解除或重新签署,合同都将自动延长至原定的合同结束日期。 因此,如果您认为这个合同中的“自动展期”条款构成无固定期限合同(也称为无限期合同),那么您应该要求员工从新签订一个正式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然而,为了确保您的权益不受损害,建议您与员工进行沟通,询问他们是否愿意签订一个新的长期合同,或者寻求法律意见来确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