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与A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时我的工作关系在某科研所。2004年科研所按照有毒工作工龄折算原则给我办理了退休手续,当时我40岁。8.6日A企业以欺骗手段把我骗到该企业总部(地址深圳),要与我接触劳动关系,并说我这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03年签完劳动合同之后没有再签过任何合同。A企业不给我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我问老师这种情况A企业行为合法否?劳动合同随时能转化为劳务合同吗?他们送达书我签收还是拒收?
2025-10-18 07:28首先,您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和保护措施。如果A企业在与您的劳动关系中存在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隐瞒真实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信息,那么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处理。 至于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转化为劳务合同的问题,这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类型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则合同应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或缺乏具体细节,可能会导致合同性质的混淆,此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确定合同的实际性质。 对于您提到的拒绝接收书面通知的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员工有权拒绝接受无正当理由的书面通知。因此,如果您认为A企业的做法是非法的,您可以选择不接受这份通知并保留证据,以便在必要时提起诉讼。 最后,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请务必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