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属景德镇第二建筑公司职工,体制改革在家,2012年因病死亡,53岁,单位说没有安葬费。请法律援助告诉上述情况,安葬费应该有吧!
2025-04-10 08:0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此,您的弟属于法定的享受安葬费的情形之一。 二、关于安葬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规定安葬费的给付标准,且法律规定的是“劳动者死亡后”,而非“单位职工死亡后”。因此,在您弟去世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相应的安葬费用。 三、如果您认为单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建议您尽快与单位沟通解决此事,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的具体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