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问下我再一家公司做行政招聘工作,从18年4月16-7月24日,公司只签署了一本劳动合同,7月23日,公司想节约成本临时直接把我给辞了,理由因招聘情况不佳,现在直接导致工作丢失,公司这种行为有危害到我的权利吗?
2025-09-29 19:36尊敬的客户。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如果公司在您入职后仅签署了第一份合同,并且在员工离职时未履行正常的终止程序,则可能存在以下几点风险和潜在法律问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或变更,可能被视为没有与您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 -尽快收集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 -通过合法渠道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其补签劳动合同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劳动保护。 -如果公司拒绝协商或拖延处理,您可以考虑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上述信息能为您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参考。如有任何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请随时联系我。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