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 我哥是劳务派遣员工,在甲方单位工作近10年,但是甲方派遣公司属于每年招标形式,派遣合同一年一签,我哥在家因病去世,不是工伤,甲方单位和派遣公司应该承担什么?
23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本案例中,如果派遣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合同应当包含终止条件,即“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死亡”。因此,派遣公司和甲方单位均需为我哥的死亡承担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综上所述,若派遣公司在没有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将我哥列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则不应获得任何补偿;而若派遣公司提供了有效的证明,则需要赔偿其因死亡给家庭带来的损失。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人民法院解决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