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两件事想咨询一下,第一件用人单位和我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后,用a4纸另外加了个条款(没在正式合同上)上边写的,因为失业险无法录入,所以失业险会给你交,但是过后你拿不到失业金,而且这个附加条款只有一份,签完字以后就收上去了,根本没在我们手里,请问这个是不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哪条? 第二件事,我已经工作四年半了如果我辞职的话,那么我会不会拿到失业金?失业险对我有什么保障吗?请问下相关法条,谢谢您
2024-10-17 17:11一、关于第一件事情。 您的担忧涉及劳动合同法中的某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并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认为该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具体来说,您可能需要证明该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它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或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第二件事情。 关于是否能领取失业金以及失业保险对个人的具体保障,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您的工作年限。按照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员工,在非自愿离职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具体的保障水平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离职的原因。失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失去工作的员工,因此通常要求失业者是因为自愿离职而非被迫离开工作岗位。 个人收入情况。失业保险也考虑到了个人的经济状况,例如是否能够负担起基本的生活费用等。 综上所述,建议您详细查阅当地的就业政策及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同时,如果遇到任何疑问,应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