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在沈阳发生的医疗纠纷,可以向法院提出不在当地做鉴定,直接到北京或者上海做司法鉴定吗?
回答数:963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没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以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为被告住所地。”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由案件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认为需要对损害进行重新评估或鉴定,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而不是直接将案件提交至其他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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