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年7.7我在重庆某公司签订合同,试用期三个月,然后在8.16提前转正。但是在8.22日我收到家中母亲重病需要手术的情况,于是在23日提起离职,离职时被告知在9.15领工资。 我的问题是,今天被公司告知本月扣除提成,只给底薪。而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未在一个月前告知,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据是,公司只有我一个文案编辑(我在职期间一直没招到新人),公司以我离职之后公司暂停了该项业务为由,认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为急需用钱所以非常着急,希望专业的律师老师帮我看一看,公司自身的业务暂停能否支持其“经济损失”的说法,我能不能依法拿回我的提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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