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私营企业签里劳动合同,写着试用期内工资3068每月(说只是形式上的工资),实际支付我4000每月。若三年内离职,需支付12000培训费用。但实际上这个培训费用只是当作工资支付给我了,没有另外给第三方任何培训支出。所以我如果赔偿的话,就等于我前三个月工资没有了,这个条款是成立的吗
15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以下几点。 试用期工资确实为3068元/月,这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正式工资水平。 实际支付的工资为4000元/月,这可能是因为公司希望以这种方式掩盖或降低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 关于培训费用的问题,实际上该培训费用并未被明确列明为“培训”,而是作为“工资”支付给您。因此,在计算赔偿金时,应当考虑该部分收入的实际价值。 在合同中,公司有权利要求员工在三年内离职时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取决于具体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该费用被视为工资的一部分,则应视为违约行为;否则,可能是不公平竞争的条款。 综上所述,对于您的情况,需要仔细评估上述条款,并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分析。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来确定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