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县政府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上班,属临时工性质(2007年考试进去的)2017.12.31单位正式解散了,可安排城管临时工或拿遣散费。我选择了拿遣散费。由于单位还要审核帐户,帐户还有2万多的余额未消户。我是单位出纳所以每个月都还要去银行对帐。请问政府还要继续付我工资吗?不然我就是义务帮忙了。
2025-09-23 00: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照该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后,不再支付其工资。因此,在您单位解散的情况下,即使您的工作合同已经到期,也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要求您继续提供服务。如果您不接受经济补偿金,您可以选择离职。建议您与单位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并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