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二十二天,因怀孕,医生建议休养,向老板申请,老板口头同意,并说两天内找人顶替,未办离职。上班签订合同,合同中一项说明,工作未满五个月扣除培训费1800元。上班其间只有岗前培训,并未接受专项培训,或产生任何培训费用。今天结工资老板说需扣培训费1800,或按自动离职结算。我该怎么办,是否应该承担培训费
2025-10-21 04:02首先,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雇主支付培训费。根据《劳动民法典》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培训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即使在没有正式培训的情况下,也应视为有培训义务。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您的权益可能受到侵犯。如果您的工作期间没有提供过专项培训或产生的培训费用,则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来扣除培训费。此外,如果您确实已经提供了必要的岗前培训,那么您有权要求雇主按照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进行补偿。 最后,您可以考虑通过与雇主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或者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