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王某在A市B区新开发的C大市场购置2个门面。因C市场未开发成功,开店率不高,四年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引入外省鞋厂,计划建于C市场附近,并要求C市场对所有门面强制进行委托经营管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C市场公司拟定,协议中大多为霸王条款,其中一条规定,前两年C市场公司不予支付任何租金,租金从第三年起支付,且金额极低(大约每年2000元人民币),请问:王某有权拒接签订该协议吗?C市场和当地政府部门是否对王某的权利造成了侵害?
2025-06-02 18: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如果王某拒绝签订上述协议,是合法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综上所述,王某有权拒绝签订上述协议,并且可以追究政府及C市场的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