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省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称标准是什么?
2025-07-10 21: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此,在福建省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时,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具体而言,如果一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则其伤残津贴应为本人工资的90%,即每月的伤残津贴金额为X元,其中X=本人工资×90%。 请注意,这仅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般性指导,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具体情况、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人力资源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