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试用期员工,在一家规模十人左右的小公司上班,公司未与我签订任何劳务合同,也没有交过任何个人信息,第三个月是春节期间,公司于1月10号开始放假15天,收假后我因怀孕主动离职,公司只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和二月份放假前的三天工资,理由是工资核算时间是上月5号到次月5号,并且试用期放假没有工资。请问我讨薪合理吗?
16天前您在小公司工作期间,由于公司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个人信息,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您已经提出离职申请并且得到批准,那么您的工作关系即告结束。 关于工资支付的问题,虽然公司在试用期内放假不视为工作日,但法律规定,即使是在非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如节假日),也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因此,即便公司声称的“计算工资的时间范围”并不包括试用期,但在试用期内,公司仍然应该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资给您。 针对您的情况,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司休假通知、工资单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工资或拖欠工资,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