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15年6月到中建四局三公司工作,并在同年9月签订了3年的劳务合同。今年2017年7月18号公司领导通知我将于8月1号解雇我,仅仅赔偿我2个半月工资。后来我与领导沟通,领导表示我同意或者不同意都会被解雇,即使我通过社会保障局进行仲裁,公司可以称经营不善需要减员增效为正当理由解雇我,而不会有劳动法87条的双倍赔偿并且表示我还年轻,如果去仲裁需要一审二审三审。后来我通过侧面了解,公司是需要将我解雇而调另外的人接替我的位置,所以解雇。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双倍补偿吗?会不会特别麻烦呢?万分感谢为我解惑的律师,谢谢您!
2021-06-17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