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2014年4月11日就职于某上市公司,合同到期于2017年4月11日 你好,本人2014年4月11日就职于某上市公司,合同到期于2017年4月11日,由于公司业绩不佳,从2017年1月1日起到至今,公司放假发放最低工资,今天收到公司通知必须于本周日去公司上班(还是没事做,就是待在公司,公司发放待岗工资,3日不到的报人资部自离)上面说的合同到期于2017.04.11日,不知什么原因公司没有通知我合同续签,现在公司通知我去上班,本人想离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领取赔偿金和失业保险吗
2024-11-02 23:05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4月11日到期,但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续约。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问题。 劳动仲裁。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决争议,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专业的调解员或仲裁员对案件进行调解或裁决。 法律诉讼。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金和失业保险等补偿。 请注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谨慎考虑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尽可能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作为支持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