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了五年,签了劳动合同,工资约定是10000元一个月,之后公司和我协商,每个月发给我工资5000元,劳动合同履行结束,再把剩余每月5000元补发给我,但是这个补充协议是在原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手写的,请问受法律保护吗?如果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没有备案,补充条款是个人后加上的,怎么处理呢?
2天前对于您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补充协议都需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工资为每月10000元,但公司在您离职时仅支付5000元,这构成了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 关于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只要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且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确认,该补充协议应当被视为合法有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剩余的工资,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至于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没有备案的情况,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保管。如果劳动合同未备案,可能会导致后续争议的产生,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