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幼儿园老师,在现单位任教十四年整,在2005年的时候养了儿子,不幸患上了产后抑郁症,经过服药治疗和自我调整后,出了月子之后我就正常上班了,一直以来都比较稳定。前年由于工作压力过大的原因,抑郁症有些复发,睡眠出了问题,但都坚持上班没有影响工作。最近,因为和领导闹了些情绪,被领导拿我的产后抑郁症的问题说事,我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也不太懂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想咨询下有关的一些法规: 1、请问在编老师在单位入编后患了产后抑郁症,如果领导要将此教师调离岗位,需要满足哪些具体的条件? 2、领导是否有权辞退该入编教师? 是否有成文法规:产后抑郁症患者不可以担任教师一职?
21天前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我可以提供以下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您的单位认为您患有严重的心理疾病(如产后抑郁症),并且可能对您的教学能力造成影响,那么他们有权决定是否将您调离工作岗位。 关于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您是通过辞职或自愿离职离开工作的,则无需担心被辞退的问题。 至于“产后抑郁症患者不可以担任教师”,这是不准确的说法。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心理健康有特殊要求,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并不禁止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人员从事教育工作。重要的是,作为教师,应该确保自己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素质来履行职责,并且能够胜任所教的学生的需求。 最后,请记得及时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支持,以便更好地管理您的病情并继续为学生服务。希望这些建议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