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高三毕业生,在一家补习机构打暑假工。培训的当天,老师就说试用期7天,如果未做满7天那么将没有工资,而且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40元每天,介绍一个人有30元的提成。这几天我积极工作,介绍了很多人去参加补习,但由于自身原因迟到,导致被开除,请问我有权利要回自己的劳动所得吗?
2025-08-30 22:06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信任。 关于您的情况,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且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领取工资。如果您未达到上述条件,则可能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求,因此无法享受劳动者的权利。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任何企业和员工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您的补习机构是否已向您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决定您能否获得相应报酬的关键因素之一。 最后,您提到的提成收入属于额外奖励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建立问题。因此,即使您完成了任务并成功介绍他人参加补习,也无法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您的存在事实,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或机构解决此事,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建议您在选择雇主时更加谨慎,确保所处环境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