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社保的问题,我在上一家公司17年10月29号入职,两个月后转正,也就是在18年1月转正,一月份的工资在二月十号发工资条显示已经开始扣除社保,二月份工资于三月十号发工资条也显示扣除社保,但是在三月五号我离职询问过社保的问题,公司回答会按照程序办理,告知我三月份上的五天班不够三月份社保钱,所以,三月份工资抵社保费用了,又告知说公司给我本人又多缴纳了四月份社保,让我补偿公司1100多元的社保钱,我想了解,这个社保钱我应该不应该给,这个到底是怎么回事!
2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社保费用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您在17年10月29日入职,并在18年1月转正。在此期间,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您应该要求公司补缴这段时间的保险费用。 在您的工作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公司需要为您补缴之前的未缴纳部分,这是公司的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但是,如果您离职时已经收到了公司的通知,说明您的离职是出于某种原因(比如工作不理想、经济状况等),则可能无法获得额外的补缴或补偿。这种情况下,您可以直接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 总之,对于这个问题,建议您先与公司进行详细沟通,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范围,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