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事情是这样。甲方承包一幢农村住宅建设工程,请了一个外村泥水工(无雇用合同,但事实清楚),泥水工早上骑电动车来建筑工地路上(出家门不远,未到工地),电动车滑倒受伤住院。甲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27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泥水工是在从事为甲方提供的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因此泥水工与甲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泥水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泥水工已经提供了劳动,并且在工作中出现了意外伤害,因此泥水工也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此情况下,如果泥水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甲方和泥水工应协商解决此事,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