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家公司,每天加班四个小时,早上八点到晚上九点。中午12点休息半个小时,晚上5点30休息半个小时。报名进公司是做六休一,现在一个月甚至到第二个月才给员工休息一天。而且星期天只要不来上班,就扣当月的满勤。请问,这样的公司,是不是触犯劳动法了。我们是1700的底薪。每个月工资,都能拿到5000块钱的工资。
2025-04-03 17: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您的公司可能存在以下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每天加班四个小时,并且没有提供适当的补偿; 中午休息的时间不足; 星期天不给予全额薪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 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节假日加班费。 建议您尽快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