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私立整形医院上班,于7月16日入职,9 月23日转正,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10月16日提出辞职申请,拟于10月22日离职,医院负责人说我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要扣除我十月份的工资加奖金,请问合理吗
7天前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的解约补偿金。 另外,如果公司在员工提出离职时扣除了其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的解约补偿金,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