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公办幼儿园的外聘老师,已经在幼儿园做了一年多了,今年财政组织招聘保育员,我应聘上了,并从9月12日开始上班,然后财政发工资是发9月份一个月的,但不帮我们买保险,我们是从9月1日上班的,幼儿园说9月1日——9月12日的工资就不发了,也没人帮我们买9月份的保险,理由就是财政已经发了一个月的工资了!请问这合法吗?
2026-01-02 22:51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如果您是在试用期内被聘用的,那么您应该得到正常的工作报酬。此外,用人单位还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由于您目前尚未满一年的试用期,因此您有权要求按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工资以及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建议您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此事,或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