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到一连锁药店任职收银员 一经入职后公司承诺给交劳动保险 但直到2017年十一月低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予以办理劳动保险 并于2017年12月变更部分直营门店的企业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加盟店还在正常营业)请问我该怎么追缴保险赔偿?谢谢
2025-04-17 12:52首先,您需要了解劳动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如果您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如果您在2015年被雇用,并且合同中有提及社会保险的条款或承诺,请确保您已经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社保部门进行了申报并缴费。 最后,建议您保留与公司的所有沟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您可以尝试联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直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以获得帮助和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