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09月入职第一单位连续工作至2106年06月30日同年07月06日按原单位要求同其关联劳务派遣单位签一年劳动合同派遺至第一单位工作到今年4月单位以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因2000年09月至2005年06月无签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第一单位也没缴文社保费。今年08月15日口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书结果说明己超过一年仲裁时间。驳回请求。问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仲裁时间限制吗?我应该起诉到法院吗?
2025-03-13 19: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一并解决外,还应当将劳动者的仲裁时效期间和最近一次仲裁的日期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因此,您的情况中,如果双方对劳动关系存有异议,且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您需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或不明确之处,建议您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您可以考虑通过与派遣单位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