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百货单位上班,1975.6.2 ,女,2008签的长期合同到现在,某前单位把场地租赁给个人做面馆生意,现在领导要我下岗,赔偿18000元,地方给交两年失业金,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因为个人家庭条件不是很好,我只想要单位给我交养老保险这些,单位说根本不可能的,他们做法对吗?谢谢您!
2025-02-25 15:07你好!关于你提到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劳动法中,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享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如果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提供必要保障等,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进行补偿。 关于你的具体情况,如果你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或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同时,你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但前提是双方都愿意和平解决问题。 至于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缴费责任。如果单位拒绝为你缴纳社保,你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并依法维权。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