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姓男子与张姓女子在耍朋友阶段,女子意外摔死了。死前男子交付女子一万多元去购置家具。 女子死后两个多月,家具老板跑到刘姓男子家中大闹,要求交付剩余家具费用6000元。并且家具老板没有任何凭证,收据,借条。之前支付家具费用是女子去支付的(支付了2800元)。家具老板仅因有一段监控录像说,刘姓男子与张姓女子一起在店里看家具。因此要求男子还剩余费用。 该男女并没有领结婚证,现在从法律角度上说,这名刘姓男子该不该支付这剩余家具费用
2025-02-25 15:27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国法律中,没有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并不代表婚姻关系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双方自愿并达到法定婚龄,就可以构成合法有效的婚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但可以视为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财物的行为,如本案中的刘某给付张某购买家具的费用,应当视为赠与行为。 然而,对于是否应该承担家具剩余费用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由于刘某和张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关系尚未得到确认,所以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刘某作为赠与人,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所赠物品或相应价款。但是,考虑到刘某已经支付了一部分款项给张某,且有证据证明刘某对张某有一定的经济资助义务,刘某可能需要按照比例或者实际使用情况来偿还这笔债务。 综上所述,虽然刘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同居期间,刘某确实向张某提供了财物,但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刘某是否有义务偿还剩余费用,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