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法律咨询中心甲方:某公司县级机构负责人 乙方:某公司市级机构负责人 甲2009年6月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甲方:某公司县级机构负责人 乙方:某公司市级机构负责人 甲2009年6月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任县级机构负责人,2018年5月乙和甲谈话,把甲调到市公司,不降薪不降职任某部门经理,待甲已经办完所有交接手续到市公司报道后,乙又找甲谈,只是不降薪,职位就没有了,成为一般员工了。这种情况甲是否可以维权,如果甲提出离职,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另外,甲1992年12月参加工作,自到某公司后,没有请过年休假,每周周六上午都正常上班(市公司周六不上班,县公司周六上午全体都上班但报市公司
2025-10-05 20:53在您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补偿并可能获得其他福利。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如果您未享受过年假,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赔偿金作为补偿。此外,如果您因公受伤或者患病,公司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适当的医疗待遇。 关于职务调整的问题,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变更职务是基于公司的合理决策,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那么通常不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如果变更职务是为了减少您的工作量或者降低您的工资待遇,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最后,关于周六上全勤的问题,如果这是您自愿选择的工作安排,那么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进行任何处罚。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您及时与公司沟通协商,寻求解决办法。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