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这样的3月15号发2月工资时老板扣了我的绩效,一部分提成,还有销售冠军的奖金,当我向他提议时,他说是上一个执行园长给我们规定的(因为上一个园长走后,是由老板亲自管理发工资,但是上个园长给我确实定了这个奖励制度,所有员工都知道),他不认这个奖励制度,但是合同上有一条规定,甲方可以根据公司情况修改制度,但是和乙方利益有关的,要找适当时间告知乙方,但是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扣了我的工资,后面沟通无效,我就旷工了4天才去上班,上班是我和老板沟通好继续上班后面给我调换岗位,然后我又上班1周后接到老板通知叫我不要去上班,这算开除吗?我上了2年班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吗?
2024-09-08 10:40您的问题涉及到劳动争议,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视为自动离职,而是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且需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在您的案例中,由于存在“绩效”和“销售冠军奖金”的问题,可能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这些所谓的“绩效”和“销售冠军奖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这些奖金是否属于企业的法定福利或者企业自行设定的激励措施?这些问题都需要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才能确定。 此外,关于旷工的问题,虽然您已经旷工了4天,但是否构成“开除”的条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是否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旷工;是否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等。因此,建议您详细询问相关细节并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在此情况下,如果您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任何规定,那么可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您及时与法律顾问或相关部门沟通,以获得更准确和具体的法律意见。同时,考虑到您目前面临的状况,您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争取更多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