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针对公司岗位,劳动合同里有明确规定,离职需提前进行申请,并需等新人过来交接完毕之后方可离职,我公司现在有员工在2月28号提出了离职申请,但因没人合适的人,所以一直没安排她执行交接手续,现在她不打算等人交接就离职,合同里有写明擅自,没进行交接手续对公司产生损失由员工承担,这样的条例有效吗?
2025-07-05 04:32您的公司的规定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在未履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提出离职,且没有得到批准或同意,那么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关于您的第二个疑问,即“是否需要赔偿?”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况。通常,如果员工的行为导致了公司的工作中断或者造成了损失,那么他们可能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责任。然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将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的损失、业务流程的延误以及对其他同事的影响程度等等。因此,建议您与您的法律顾问详细讨论此问题,以便获得最准确的信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