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身份证为1955年,单位在2015给我办理退休。社保查党案应为2013年办退,并补发2013—2015年工资,确被单位扣下。单位认为享受社保待遇就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超出社保钱数扣回,我认为,按有关劳动法规定即使劳动合同失效,也应付我劳动报酬,以发的工资凭啥扣回,诉求要回2013—2015年的工资。
2024-06-22 23:41根据您提供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退休年龄和退休手续的办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那么单位在2015年为您办理退休是符合规定的。至于社保档案中显示的2013年退休,需要核实是否为记录错误或其他原因。 关于工资补发问题,如果您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仍然在单位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您的实际工作情况支付相应的工资。即使单位认为您享受社保待遇后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也不能成为扣发您工资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争议,建议您首先与单位进行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如果沟通无果,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发您应得的工资。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以证明您的主张。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