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违法中院判决生效,能申请不予执行吗?
9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决书,不得申请撤销。”因此,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如果已经通过中院的终审判决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劳动者就无法再申请撤销该裁决。即使有新的证据表明该裁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也不能以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者想寻求救济,应该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直接申请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