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人员,编制所在事业单位为药检所,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我也有执法资格证,被安排在主管部门办公室工作,工作与主管部门的行政案件办理和法规科职业都没有交集,但局班子来了一个会后,强行要求我在行政案件文书上签署案件核审人,说案件不用我看,有问题也不用我负责,纯粹只是缺个人签名。我不敢信啊,有这种坑吗?据说案件核审要2人,请问这种要求是不是违法了?这样的案件是不是不符程序,没有效力?我这种身份的人能干这活吗,有何法律依据。求大神指点!急用啊
2025-04-24 14:02您的担心是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行政机关在未听取你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可能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因此,在你的情况中,如果你对被要求在行政案件文书上签署案件核审人表示异议,且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或程序不合理,你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申请纠正,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分析仅基于一般情况下的理解,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建议你及时向相关机构寻求帮助,如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更准确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