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问下目前在哺乳期,产假休完后上班一个月之后家里无人看孩子,需要请一个左右假,公司以没为公司创造利润为由告知假可以请但没有任何工资而且所有保险均自行承担,请问这样合法吗?
19天前您的提问已收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因此,您在哺乳期内享有法定的产假。 此外,《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所以,除非您所在的企业确实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否则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继续享受产假期间的待遇。 关于公司没有给您发放工资和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问题,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邮件等,以便将来维权时提供依据。同时,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规,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例如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