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月去一家公司上班,出勤17天,休假4天。公司是单休每个月有5天的休假可以休息。公司的工资是按照:基础工资/当月天数*出勤天数,来计算的。也就剩周末休假他不算工资。现在我这休假的4天他不愿意发放工资,我提出应该按照:基础工资/当月应该出勤天数*出勤天数,来核算,但对方不愿意。第一次发了我1745,然后补发960。我的试用期基础工资是4800,可这个算法并不合理。
2025-12-23 15:36首先,根据您的描述,您在公司工作期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工作时间差异,即部分月份的工作日少于每周五天(即30.4小时),而另一些月份则多于一周的正常工作时间。这种不均匀的出勤情况可能会影响您的工资计算方式。 其次,关于您提出的主张,如果您认为按照基础工资除以实际应出勤天数再乘以出勤天数的方式更为合理,并且得到了认可,那么您可以依据这一主张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差额的工资。然而,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未能就工资计算方式进行协商一致,则可能存在争议的可能性。 最后,建议您保留与公司沟通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邮件往来等,以便将来解决此类争议时提供有力证据。同时,考虑到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保护,建议及时寻求合法合规的途径解决问题,如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裁决,必要时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