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一家私人开的店里工作,我过年想回家,我12月13号口头跟她说辞职,她同意招人,可以现在不承认,不让我走,不给我开支,压工资一个月,我请问,没有任何证据,我能去劳动局告她吗?
2025-04-15 07:58您与该店老板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您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离职申请,并且口头告知后未得到正式答复,这可能导致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利离开该店,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收集相关证据。您可以保存与该事件相关的所有书面记录、电子邮件或短信等通讯材料,以及任何关于解雇的通知、协商过程中的对话录音或其他形式的证据。 了解法律规定。详细了解有关提前通知期的规定,确保您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考虑调解。尝试通过私下解决方式解决争议,比如向第三方(如人力资源部门)寻求帮助,或者直接与老板进行沟通和协商。 准备法律行动。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或者你对结果不满意,那么您可能需要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请记住,及时采取行动是保护自己的关键。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