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汽车行业的公司上班(我所在的是缝纫车间做汽车扶手的)今年四月请的产假假期到9/15,之后因为公司不忙我就又请了假到年底(当时没写请假条口头的,领导也同意了)现在因为我们这个车间没有其他车间赚钱老板就不干了,这个项目也被我们供货的单位收了回去,人员可随项目到那个单位。现在主要问题是我的社保在我请产假到现在12月份单位一直给交了(自己这部分是在我对象工资扣的,我们这一个公司)现在要去那个公司上班,这边要解除劳动合同,可公司要我把产假之后这几个月公司交的这部分的社保公积金给公司补上,这合理吗?然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单子上(原因栏里)让我们填个人原因,这也不合理吧这不是属于公司项目转移吗?
2025-04-15 07:26您的问题涉及到劳动法和社保法规的相关规定。首先,关于您是否需要向公司补缴产假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与您的雇佣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在中国,员工在生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权利,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因此,在您申请产假期间,如果公司未能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那么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至于公司要求您填写“个人原因”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这种做法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雇主解雇员工的原因应该是基于公司的运营需求或者员工的表现不佳,而不是简单地以个人意愿为由。如果您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合理,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劳动仲裁机构,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解决方式,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